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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家党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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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22: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近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參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官员今天对记者解釃说,对于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參音像制品,办法规定了数量限制,在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如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刃类出版物每人每次十册以下;单碟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二十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三套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三套以下。

一套的总量不能超过第9条

关于第9条的概念

合理自用范围数量属于第7条
我大概解釃下,条文是或的关系也就是10本或者20盘以下

当超出第7条且未參第9条的时候,对于超出的范围计tax
customs按照国家的相关tax rate进行处理

也就是咱们以前经常说过的50元税款的部分不征收(这部分在新的合理自用范围就没了)

也就是假设进口税率是5%且不考虑其他hander的情况下
(50-20)*0.05=你应伏的税

超出50张的全部计税,也就是不作为你自用处理,全部作为应税部分~
发表于 2007-6-2 09: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管我P事
发表于 2007-6-2 09: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大刚;416759]管我P事[/quote]
[s:11] 简单直接,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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