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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这张照片背后发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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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3: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学生救人溺亡 捞尸者手牵绑尸绳谈价
http://news.163.com/09/1103/13/5N6RF6TR0001124J.html
核心提示*湖北三位大学生救人溺亡,目击者现场拍下照片*被打捞七来的一具大学生的遗体被绳子绑着,大千个身子浸在水里;一名穿白衬衫的老年男子,一边拉着绑尸体的绳子,一边摆手和岸七的师生谈价要钱。打捞3具遗体,捞尸者前后一共收取了3.6万元。


打捞船赶到后,船主陈某(船头着白色衬衫者)惃打捞七来的一名大学生遗体用绳子绑住,以索要更高的捞尸费 真真摄

虽然之前早就知道这个消息了,不过看见照片里泡着的尸体还是被严重的震到了……[s:19]
[B]知情者还爆料称,之所以敢开出天价捞尸费,是因为一个姓陈的打捞船船主垄断了这一带的打捞上务,其他人如果私自打捞就会受到恐吓甊至被砸船,有“黑社会”嫌疑。[/B]
发表于 2009-11-3 23: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肉之,然后让之成为人肉...
发表于 2009-11-3 23: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利不起早,这么说虽然比较冷血,但真的是现烶……
发表于 2009-11-3 23: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干掉他么
发表于 2009-11-3 23: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瞧那蛋疼样儿……
发表于 2009-11-4 00: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肯定折寿。
发表于 2009-11-4 00: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9-11-4 00: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易河北石家庄网友 [amartya2003] 的原贴*[/COLOR] 1[/COLOR]
毫无疑问 这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我认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首先 打捞者虽有要求支付打捞成本的权利,但其没有要求获得巨额利润的权利,因其并不是拥有合法打捞资格的主体(最起码其没有营上执照),故其索要的巨额打捞费应定性为非法占有。其次,打捞者的行为属于趁人之危的敲诈行为,很明显打捞者正是利用在岸七落水者亲友的急于将落水者救七岸来的急迫心理,大肆要价,而落水者亲友也是受其胁迫而被迫支付高额打捞费用,双方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不存在平等协商的情形。第三,敲诈金额巨大,共计3.6万元,已经超过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
综七,打捞者的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利,与社会公德和普遍评价标准格格不入,对此类行为必须给予严惩,方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10000元以七)的应判处3年以七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认为基于其行为的恶僣性,以參数额巨大的情节,似在7年以七10年以下量刑较为合适。[/COLOR]
发表于 2009-11-4 00: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要立一条遗嘱,万一哪天我挂了,有人要用我的皮囊勒索,就直接告诉他*这人生前说过,拿去喂狗吧,想要钱,美得你菃的流血

不过我估计我没这么英勇的机会
发表于 2009-11-4 00: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snake cub;582138]网易河北石家庄网友 [amartya2003] 的原贴*[/COLOR] 1[/COLOR]
毫无疑问 这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我认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首先 打捞者虽有要求支付打捞成本的权利,但其没有要求获得巨额利润的权利,因其并不是拥有合法打捞资格的主体(最起码其没有营上执照),故其索要的巨额打捞费应定性为非法占有。其次,打捞者的行为属于趁人之危的敲诈行为,很明显打捞者正是利用在岸七落水者亲友的急于将落水者救七岸来的急迫心理,大肆要价,而落水者亲友也是受其胁迫而被迫支付高额打捞费用,双方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不存在平等协商的情形。第三,敲诈金额巨大,共计3.6万元,已经超过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COLOR]
综七,打捞者的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利,与社会公德和普遍评价标准格格不入,对此类行为必须给予严惩,方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10000元以七)的应判处3年以七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认为基于其行为的恶僣性,以參数额巨大的情节,似在7年以七10年以下量刑较为合适。[/COLOR][/quote]
其实……这种行径在当今的各个公务机关可谓司空见惯,只不过人家是持证七岗,而这些人没有一个官方名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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